保障非婚伴侶權
婚姻不再是現代人的必要選項,伴侶也能同居、互相扶持。但伴侶少了名份,就無法享有「贈與免稅」、「繼承」、「扶養」等權利義務,落入「法律空窗」,值得社會深思。
婚姻不再是現代人的必要選項,伴侶也能同居、互相扶持。但伴侶少了名份,就無法享有「贈與免稅」、「繼承」、「扶養」等權利義務,落入「法律空窗」,值得社會深思。
郭小姐與伴侶交往8年,彼此相伴、規劃未來,但憂心婚後雙方家庭有婚育期待,不考慮結婚。只是,兩人也擔心未來財產分配、醫療決定難獲保障。
當國際已在推動「伴侶制度」,台灣連雛形都未見。「相伴一輩子的伴侶」,碰上財產繼承、醫療決定、收養議題,在法律上如素昧平生的個體。
當社會對家庭的想像日趨多元,建立非婚同居伴侶制度,值得社會開始深思與討論,確保非婚伴侶的法定權益。
台灣結婚率逐年下降,婚姻已不再是現代人的必經路,對同居的觀念也愈加開放。只是,即便相伴數十載,同居伴侶在台灣法律仍形同「陌生人」。少了名分,就沒有明定的權利與義務,在稅制、社福、醫療等方面,都落入法律空窗。
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十年進行的「人口及住宅普查」,在1990年僅有21.1%的25歲到44歲台灣人未婚;到了2025年,未婚的適婚年齡人口比率,已突破53%。
若從內政部統計的粗結婚率來觀察,2022年台灣粗結婚率仍有5.47 ‰,共12.7萬對;到了2025年,粗結婚率下降至4.47 ‰,結婚對數僅剩10.4萬對,跌至歷史低點,甚至低於新冠疫情期間限制集會的水準。
傳統婚育觀念,包含了對家庭或社會對生育的期待。結婚示意圖。圖/Shutterstock
「婚姻綁了太多各式各樣的法律規定。」37歲的出版社編輯郭姵妤說,她對結婚絲毫沒有想像與憧憬,雖然她有一位異性伴侶,交往已8年之久,他們彼此同居相伴、規劃餘生,「但不會結婚生育」。
婚姻這個詞太重了,在現代人眼中,它成了厚重包袱。郭姵妤說:「我們沒有要婚姻制度包含的那一整套東西。」婚姻不僅有《民法》上法定關係,背後更包含著傳統社會對夫妻生育的期待,有著深厚文化意涵。
郭姵妤、CJ(化名)交往8年,希望彼此互相扶持,但不打算結婚生子。圖/吳東岳
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昀嫺直言,「婚姻不只是一張紙」。包含「扶養」、「共同負擔生活費用」、「剩餘財產分配」、「贍養費」、「繼承權」、「酌給遺產」等,簡單來說,婚姻這個契約,幾乎代表著「統包式」的權利義務關係。
未有婚姻關係的伴侶,實務上面臨重大醫療決定時,在法律上難以與親屬相比,只因為沒有名分,成了次要地位。更別說,財產面,無明確法律關係的伴侶,難以主張遺產繼承權。
「就算寫遺囑,法律地位都不如直接去結婚,成為配偶」,伴侶盟理事長、律師潘天慶直言,遺囑沒有辦法排除其他繼承人,實務上也會在法庭上被挑戰。多數人是遇到事情,才驚覺伴侶的保障這麼少。根據我國《民法》,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。
台灣未能保障非婚同居伴侶基本權利的狀況,也在2022年的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》(CEDAW)第四次國家性意見與建議中被提及。當時的國際專家委員會指出,我國除《家庭暴力防治法》外,並未對同居伴侶的財產分配、贍養費和居住權方面提供充分保護,建議政府採取「一切必要措施」。
英國2004年推出僅限同性的公民伴侶制度,但自2013年起,同性婚姻陸續在全英合法化以後,英國自2019年起也開放異性伴侶可選擇登記為公民伴侶,享有與傳統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;荷蘭則早在1998年就推出登記伴侶制,同性、異性皆可適用。
其中,法國於1999年在民法法典中加入《民事伴侶結合法》(PACS),最值得台灣借鏡。林昀嫺點出,PACS著重「共同生活」的實用考量,明定結PACS的雙方,不得和其他人存在婚姻或PACS關係,且須親自向共同居住地的地方政府登記。
根據法國制度,伴侶完成登記後,在權利義務上有更多彈性。譬如,法國制度規定雙方互負扶養義務、對生活費用所生債務負連帶責任等,甚至在稅制、社福上也有一定保障。
舉例來說,如果締結PACS的一方先過世,仍生存的伴侶享有原本共同住所一年免費使用權,也享有與婚姻相同的遺產稅豁免,而非一般同居伴侶的六○%。不過,伴侶雙方不會自動享有繼承權,終止關係也不必合意。
只是,西方與台灣文化並不相同,想讓制度在台落地,勢必得要經過密集的研商討論過程。伴侶制度提供婚姻以外的家庭型態,同時也衝擊傳統婚育觀念,政府應順應時代,積極設計一套符合台灣社會特性的伴侶法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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